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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條件】 |
※ 申請前請務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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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內團體旅遊 旅遊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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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旅遊是由株式會社CLUB TOURISM(以下簡称「本公司」)計劃、募集並實施的旅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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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遊條件除了以下條件之外,還須依照不同路線相應的條件、旅行指南、確認文檔以及本公司的旅遊行業條款(團體旅遊契約的部分)。對於未明確規定的事項,遵從法律及一般習俗。如希望查看旅遊行業條款,請登錄本公司主頁:http://www.club-t.com/瀏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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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旅遊的申請方法及契約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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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通過互聯網受理旅遊契約的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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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遊費用,請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天開始計算的第21天﹙一日遊的情況第11天﹚前全額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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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滿15歲需監護人同行。15歲以上未滿20歲單獨參加的,需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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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旅遊契約在本公司承諾簽訂契約並收取一部分或全額旅遊費用後成立。又、本公司收取團體代表者(代理者)的部分或全部旅遊費用後,與團體全體成員的旅遊契約成立。 ※ 本公司合作信用卡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的持卡人(以下簡稱「會員」),在本公司受理部分旅遊費用(申請費)後可與我們簽訂無簽名旅遊契約,此種契約將在本公司發出承諾簽訂契約的通知後成立。但也有本公司與合作公司的加盟契約不包含無簽名處理特約、或由於業務上的理由等的不能受理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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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參加旅遊時,如果您需要特別的照顧,請在申請時提出。在不超出對全體參加者提供平等服務範圍的基礎上,我們將盡可能地提供幫助。但是如果根據旅客的申請需採取特別措施,費用由旅客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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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請時旅遊日程、住宿、交通設施的名稱尚未確定時,旅行開始日之前將會發出記載有決定內容的確定文檔。但是在旅行開始日的7天內申請的情況,可能將在旅行開始當日告之確定日程。期間如有咨詢,將根據進展情況進行說明(住宿計劃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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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遊費用所包括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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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日程中明確指出的交通、住宿、就餐、入場觀光等費用及消費稅等各種稅。 ※上述各種費用,如因旅客的原因有部分未被使用也將不做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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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旅遊費用不包括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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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日程中没有記載的交通費、就餐費、門票,旅遊中個人的各類費用(電話、乾洗、飲料等)及自選行程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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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旅遊契約內容、旅遊費用的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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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生自然災害、戰亂、暴動、交通或住宿設施等中止提供服務、政府命令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的無法按原定計劃提供服務的情況,將變更旅遊契約內容,並隨之變更旅遊費用。如因顯著的經濟形勢變動導致交通運輸部門的運輸費用等大幅超過一般預算時,也將相應變更旅遊費用。增額的情況將至少在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開始計算的15天前予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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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旅客的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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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後,可將契約上的位置出讓給第三方。此時,需支付變更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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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旅遊開始前由旅客提出解除旅遊契約及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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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客在支付如下規定的取消費用後,即能與我公司解除旅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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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發生以下情況,旅客在旅遊開始前可不支付取消費用解除旅遊契約。已支付的旅遊費用將在契約解除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的7天內全辦理額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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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旅遊開始前由本公司提出解除旅遊契約及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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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旅客在本公司所規定的期限內未支付旅遊費用的話,本公司將解除旅遊契約。此時,客戶需支付前項所定的相應金額的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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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當參加人數未達到旅遊所必須的最少人數時,有可能會中止旅遊活動。此時,將在旅遊開始日的14天(一日遊的情況為4天)前發出中止旅遊通知。所有已收取的費用將全額退還,並解除該旅遊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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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旅遊開始後的解除旅遊契約及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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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客戶提出解約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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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本公司提出解約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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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公司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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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在履行旅遊契約時,如發生因本公司或安排代理者的故意或過失給旅客帶來了損失的情況,本公司將承擔賠償旅客損失的責任。但時間限定為自損失發生的次日開始計算的2年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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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於行李損失的賠償,須在自損失發生的次日開始計算的14天以內通知我公司,並且有每人15萬日元的限額(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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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旅客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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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旅客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本公司損失的情況,將向旅客提出賠償。旅客請務必充分閱讀並理解本公司提供的各種資訊、契約文檔上所記載的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旅遊契約的內容。旅遊開始後,旅客如果認為契約文檔上所記載的旅遊服務內容等與實際情況不符,請儘快在目的地與本公司或旅遊服務提供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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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別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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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旅客在旅遊過程中遇到本公司旅遊行業條款特別補償規程中規定的、偶然急劇的外來傷害事故,則不論是否是本公司責任,都將根據旅客的生命財產受損害程度,予以一定數額的死亡補償金、傷殘後遺症補償金、住院慰問金、門診慰問金及攜帶物品損失補償金。其中,不包括以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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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旅程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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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若發生如下表「需支付變更補償的變更」所記的契約內容的重要變更,則將在旅遊結束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的30天以內辦理支付變更補償金手續,金額為旅遊費用乘以下表右欄的百分比。但是,不論交通、住宿設施服務與否,除預約過剩的情況外,以下的變更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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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額,以每人每次旅遊的旅遊費用的15%為上限。如對個人的補償總額未滿1,000日元,將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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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能得到旅客的同意,公司將以提供同等價值以上的物品或旅遊服務來替代支付變更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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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公司根據本項的規定支付了變更補償金之後,如果明確了該變更基於第9項規定的責任,本公司將支付應支付損失賠償金與已支付的變更補償金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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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關於個人資訊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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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與集團公司,對於旅客提供的個人資訊,除了用作與旅客進行聯繫外,為旅客所申請的旅遊提供交通、住宿設施等服務安排及辦理這些服務的手續時,將在必要範圍內進行利用。 ※ 其他 (4) 介紹本公司事業的參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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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本公司保有的旅客個人資料內,與集團公司共同利用旅客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件地址等聯絡所必須的最小範圍的資訊。集團公司為各自的公司業務內容介紹、活動介紹、發送購買的商品等目的,將利用這些資訊。 |
以上旅行條件以2009年1月1日現在為準。